食品安全常识
食品安全常识 Brand Information

10

2026

-

01

天味食物(603317):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

天味食物(603317):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

   

  此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环境如下:同意 13,591,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530%;否决 447,3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5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法式合适《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法则》等法令、律例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正在参取收集投票的股东代表资历均合适相关法令律例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历。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3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20,208,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483%;公司董事、高级办理人员及零丁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22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4,105,4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93%。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管四川天味食物集团股份无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刘小进律师、李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一次姑且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性进行。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法则》等法令、律例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天味食物集团股份无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法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历、召集人的资历、表决法式和表决成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令看法书。

  基于收集投票股东资历系正在其进行收集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买卖所买卖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而本所律师无法对收集投票股东资历进行确认。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法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历、会议表决法式均合适《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法则》等法令、律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表决成果、无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 12月 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年第一次姑且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年 1月 6日(礼拜二)召开本次股东会。2025年 12月 18日,公司董事会正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买卖所网坐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四川天味食物集团股份无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姑且股东会的通知》,通知布告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址、召开体例、审议事项、表决体例、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体例等内容。

  (本页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天味食物集团股份无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姑且股东会之法令看法书》的签章页)!

  本次股东会于 2026年 1月 6日(礼拜二)13!30正在四川省成都会双流区西航港街道起飞一 33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买卖所买卖系统进行收集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1月 6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战书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买卖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1月 6日 9!15-15!00。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邓文先生掌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址及其他事项取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分歧。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办理人员。

  表决成果:同意 619,694,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0%;否决 447,3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以及收集投票体例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收集投票竣事后,上证所消息收集无限公司向公司供给了收集投票统计成果。会议选举的股东代表、本所律师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法则》及《公司章程》的法式配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归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收集投票的表决成果。会议掌管人连系现场投票和收集投票的统计成果,颁布发表了议案的表决环境,并按照表决成果颁布发表了议案的通过环境。本次股东会的具体表决成果如下?。

  按照律师行业的营业尺度、规范和勤奋尽责,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材料和现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颁发法令看法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取召开法式。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06,103,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19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历合适《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法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无效。

  (2)通过收集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22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4,105,4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93%。

  正在本法令看法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法式、出席会议人员资历、召集人的资历、表决法式以及表决成果能否合适相关法令、律例、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颁发看法,不合错误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现实或数据的实正在性及精确性颁发看法。

  表决成果:同意 619,658,3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12%;否决 452,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9%;弃权 97,7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9%。